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漳河新区经济发展局、科技教育局、社会事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高质量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发展的实施方案
荆门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荆门市教育局 荆门市财政局
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荆门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荆门市行政审批局 荆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5月7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及市委城市工作会议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绿色智能建造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5〕42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降本增效、积极推广、逐步提高”工作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新旧动能转换,结合荆门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
到2030年,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水平取得明显成效,智能建造技术在大型工程项目中的应用比例显著提升,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60%以上,智能塔吊等智能装备在政府投资大中型项目应用中占比达到50%以上。推动装配式建筑产业规模化发展和智能建造技术创新应用,创建一批装配式建筑与智能建造标杆示范项目,力争成为省级试点示范;培育一批技术领先、专业集成、管理规范的骨干企业及标准化生产基地,推动现有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向全产业链、智能化方向升级。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
荆门市中心城区及五组团范围内以及各县(市)城区,2026年1月1日之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全域推进、重点实施的原则,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此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社会投资项目按照原有要求执行,政府(国有控股)投资项目按此文件要求执行。
1.政府(国有控股)投资的民用建筑(商品房开发项目除外),地上建筑总建筑面积达到3000㎡(含)以上100%实施装配式建筑,且满足《湖北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42/T 2179-2024)。地上建筑总建筑面积3000㎡(含)至3万㎡(不含)的项目,装配率不低于50%;地上建筑总建筑面积3万㎡(含)以上的项目,装配式建筑评价等级应达到A级及以上。
2.政府(国有控股)投资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和社会投资的民用建筑,地上建筑总建筑面积达到5000㎡(含)至8万㎡(不含)的项目,可在非承重非砌筑外墙(含自保温体系)、非承重非砌筑内墙、预制楼梯、预制阳台(含空调板、飘窗等)、预制楼板、预制竖向承重构件等六种预制构件中进行选择三类应用;8万㎡(含)以上的,应满足《湖北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42/T 2179-2024),装配率不低于50%。
3.政府(国有控股)投资的工业标准厂房,工业建筑项目中配套的办公楼、宿舍楼等独立非生产建筑,以及有条件的桥梁、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城市更新项目须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
4.积极引导各类园区、特色小镇、农村建房及住房连片改造等建设项目应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
1.项目立项阶段,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下同)在按要求编制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明确装配式建筑建设规模、拟采用的结构技术体系等内容,并将装配式建筑相关费用纳入投资估算。发改部门对符合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的重点项目,在向上争取资金方面予以积极支持。项目审批部门在开展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时,将符合我市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的项目及时告知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在前期对项目的建设单位(用地单位)下达执行装配式建筑告知函,并在立项阶段提供装配式建筑技术及政策咨询服务。
2.土地出让或划拨阶段,自然资源部门将装配式建筑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划拨)条件。
3.项目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严格监督设计单位(含EPC工程总承包中设计单位),按照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组织开展各阶段装配式建筑设计。各阶段设计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现行文件规定,并附有建筑单体的装配式建筑计算书。
4.施工图审查阶段,建设单位在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上传湖北省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系统时,应明确该项目是否属于装配式建筑;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装配式建筑以及BIM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可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装配率等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书面报告主管部门,批复后建设单位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重新审查。
5.建设监督阶段,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湖北省装配式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管要点(试行)》等要求,加强对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督。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编制监督计划时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监督要点,抽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生产以及质量检测机构等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6.竣工验收阶段,装配式建筑工程在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现行的竣工验收制度,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对装配式建筑工程落实情况及相关指标要求执行情况进行一并验收。竣工验收后,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湖北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42/T 2179-2024)等有关标准规范及荆门市相关政策规定,组织开展装配式建筑竣工评价,将评价情况纳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查内容。
(三)强化标准化设计
1.以规模化应用标准构件释放产能。聚焦工业办公用房、员工宿舍,农房,预制楼梯、预制内隔墙等功能形式单一、易于标准化建造的工程项目和预制构件,通过构件模数约束建筑平面设计,推动构件标准化、模具高重复使用与建筑集成化。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广,形成规模效应,有效释放装配式建筑产能。
2.以标准化设计提升建设效能。重点围绕平面规整、功能单元重复的学生宿舍、教学楼以及办公楼等公共建筑,推进柱网、平面布局及主体结构受力构件的标准化设计。充分发挥EPC总承包模式下设计的引领作用,严格落实湖北省“一库一指南”等技术标准,加强项目策划与设计阶段的技术论证,推动主体结构与围护系统、设备管线实现协同设计,全面提升标准化设计水平与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
3.以住宅标准化发展驱动产业升级。采用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全面先行示范,商品住宅项目由点及面渐进融合的实施路径。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以建设“好房子”高品质居住建筑为导向,整合开发、设计、生产等关键环节,在设计审查时试行标准化设计引导,优先实现楼梯、飘窗、空调板、内隔墙等非主体承重构件的标准化与预制应用,逐步推进构件组合与功能空间的模数协调,实现常用户型与预制构件系列化、通用化,全面提升住宅品质、建造效率和装配式建筑产业能级。
(四)深化智能建造融合
1.全面应用BIM技术。大力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设计、生产、施工到运维的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全市新立项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须采用BIM技术。督促指导设计、施工企业创新应用BIM信息技术,扩大BIM信息模型技术在建造全过程应用范围和深度,实现“一模到底”及竣工图BIM信息模型交付。
2.全面推进工程总承包。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须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装配式建筑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鼓励引导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总价合同,推行综合评标法,不得采用下浮率和模拟清单招标。
3.大力推广智能施工。鼓励施工企业应用智能机器人、自动化设备和智能检测系统,提高构件安装精度、施工效率和质量,降低施工成本。推进智能造楼机、智能架桥机、智能施工升降机、智能塔机、建筑机器人等工程装备应用,加快升级迭代。加快推广涉及施工安全的智能建造技术产品,替代“危、繁、脏、重”的人工作业。推动危大工程作业面“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无人”,加快形成施工安全领域新质生产力,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4.积极推进智能生产体系建设。鼓励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和生产基地引入先进自动化生产设备,着力打造具备高度智能化水平的生产线,逐步实现生产线流程“无人化”“少人化”作业。利用大数据、物联网、数字孪生等技术,提高生产质效和管理效能,降低生产成本,增强产业整体竞争力。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用地支持。对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等工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保障;对采用招拍挂出让土地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房建项目,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装配率不低于50%,可允许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2.财政支持。政府投资工程允许将预制部品部件及绿色建材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因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以及BIM技术所增加的成本允许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并在审核项目投资估算、概算以及追加预算时给予认可。积极落实中央、省、市有关装配式建筑行业的相关财政优惠政策,保障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项目经费。
3.住房激励。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在建筑主体结构施工工程形象进度达到总层数四分之一以上,并已确认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后,按现有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流程,可申请办理提前预售。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上述商品房时,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我市当期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20%,且贷款优先发放。
4.金融支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现有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及相关建材生产企业在新型建筑工业化、智能化装备改造升级、扩产扩能方面提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融资支持,鼓励保险资金支持相关项目建设。
5.招投标政策。装配式建筑项目原则上实行“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模式,可在招标文件中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投标人设置加分条件。符合资格条件的单位可单独投标,也可采用联合体方式投标。符合A级及以上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允许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进行招标。
6.评优评先。在开展建设工程评优评先活动以及政府质量奖、创新奖等各类奖项申报时,对于达到装配式建筑A级及以上且采用正向BIM设计的项目,及建设过程中运用智能建造方式的项目,可作为重要加分项。对建筑业企业所完成的装配式建筑与智能建造相关工程业绩,在申报企业资质及享受诚信激励政策时,将按1.2倍系数予以认定。
(六)强化试点示范带动
确立年度市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或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实行从策划、设计到施工的全过程闭环管理,并对项目的全生命周期成本效益进行评估,开展成本核算与公开,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应用经验。各县(市、区)每年至少落实1个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项目或智能建造试点项目,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项目应按《湖北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42/T 2179-2024)的要求执行。不同类型试点示范项目建筑面积应满足混凝土结构1万㎡以上,钢结构5000㎡以上,木结构1000㎡以上,混合结构2万㎡以上。
(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建立人才队伍培养长效机制,构建全链条培育体系。支持本地高校、职业院校增设装配式建筑、BIM技术、智能建造等专业课程,推动企业与院校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引导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建设新时代建筑工人培育基地,推动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型。鼓励总承包与劳务企业按产业需求组建自有核心工人队伍,重点培养装配式构件安装、施工等紧缺技能人才,扶持专业化作业企业提升竞争力。同步完善教育培训、技能鉴定、职称评定及用工体系,推动建设部门与人社部门证书互通互认,将技能信息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范关键岗位持证上岗。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保障机制
发挥我市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每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工作,着力破解难点、堵点问题。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确保本辖区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工作有序推进。
(二)严格控制免建装配式建筑项目
对符合装配式建筑建设条件的项目,应严格执行装配式建筑建设相关要求,避免出现免建或少建装配式建筑现象。县(市、区)级负责监管的项目以及下放至区级实施监管的市级项目,监管部门应坚守原则、恪守职责,切实保障装配式建筑建设质量与落地成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报纸、电视、电台和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加强政策解读与指导,提高社会认同度,公众参与度,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营造良好氛围,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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