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建设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4〕108号)转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4〕108号)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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