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建局、开发区(投资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决定对《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规模工程承发包行为的实施意见〉部分条款修订的通知》(漳建筑函〔2022〕64号)予以废止。文件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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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建局、开发区(投资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决定对《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规模工程承发包行为的实施意见〉部分条款修订的通知》(漳建筑函〔2022〕64号)予以废止。文件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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