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建法函〔2024〕60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北海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鲁建注册字〔2019〕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第351号)文件规定,经审核,核准高宝瑜等11名人员符合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许可。
附件:核准高宝瑜等11名符合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条件人员名单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1日
附件:核准高宝瑜等11名符合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条件人员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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