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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关于抚顺燃气企业禁向相关用户供气的告知书

发布于:2025-01-17 19: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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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燃气企业:

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等规范标准,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以下燃气用户供应燃气、瓶装液化气。

一、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燃气用户。

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和无证送气人员。

三、地下和半地下空间用户供应瓶装液化石油气。

四、高层建筑用户供应瓶装液化石油气。

五、商业综合体供应瓶装液化石油气。

六、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例如:燃气用户存在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软管、可调式调压阀、无熄火保护燃气灶具、直排式燃气热水器、软管超过2米,软管穿墙、门、窗地,封闭液化气瓶存放空间等隐患,拒不进行整改的。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16日

责任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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