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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农房全生命周期管理改革推进现代宜居农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于:2026-01-26 1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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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杭州市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以“千万工程”牵引城乡融合发展缩小“三大差距”推进共同富裕先行示范的实施方案》,完善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推动现代宜居农房建设,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以“千万工程”牵引城乡融合发展缩小“三大差距”决策部署,按照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建设理念,围绕提升农房质量安全水平和缩小城乡居住品质差距,完善农房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打造专业化设计、便利化建造、规范化管理、集成化服务的农房管理模式,全面推进彰显浙派民居特色的现代宜居农房建设。到2026年底,农房全生命周期管理政策和技术体系基本建立;到2027年底,农房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高效运行,新建农房基本达到现代宜居农房要求。


二、健全农房设计管理和服务机制


(一)提升农房设计水平。充分考虑农房建设特点和群众实际需求,以保障结构安全、优化居住功能、引导绿色节能、塑造特色风貌为重点,制定农房设计、施工图审查等标准,指导农房设计和低层农房设计通用图集编制。加强非低层农房的设计管理,落实先勘察、后设计要求,根据不同地质条件和基础形式分类简化勘察要求,地质条件简单的地区可以将区域勘察结果作为农房设计依据;推行施工图审查服务,建房村民自愿选择,审查费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关于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浙建〔2017〕6号)结算支付。鼓励乡镇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村民委员会细化本区域农房建设风貌引导要求,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统一组织农房勘察和设计。


(二)完善通用图集服务。拓展低层农房设计通用图集供给方式,在农房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系统(“农房浙建事”,以下简称农房系统)中建立全省共享的通用图集库,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通用图集库中根据实际确定本地可以使用的图集范围。全省通用图集库中的图集,可以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编制或者通过组织设计竞赛等方式遴选后入库,也可以由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自愿提供并经任一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认后入库。建立通用图集使用评价和动态更新机制,并与政府采购图集编制服务、提供农房设计费用补助等挂钩,推动图集质量提升。加强通用图集及应用成果展示推广,让更多农民群众了解和选用通用图集。


三、提升农房建设审批事项办理便利度


(三)规范和优化审批事项办理。简化优化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竣工规划核实等事项办理的具体要求,保障村民建房合理需求,推动农村居住条件改善。加强地质灾害源头管控,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农房的,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或者核发规划许可证时核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落实情况,确保农房选址安全。低层农房和限额以下(工程投资额2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非低层农房,可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乡镇政府放线时通过农房系统采集有关信息;限额以上非低层农房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多幢非低层农房统一办理一个规划许可证且统一组织施工的,作为一个工程建设项目认定是否达到限额。


(四)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和水平。依托农房系统实行审批服务一网通办,系统中产生或者已经采集的数据以及其他部门共享的数据,不需要建房村民填报或者提交有关材料;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各阶段、各事项的办理时限,在农房系统中设置相应的超时提示、预警节点,督促限时办理。乡镇政府指定人员牵头办理农房建设审批服务各类事项,减少内部流转环节,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同,缩短全流程办理时间。乡镇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本地实际,安排人员为有需要的建房村民提供代办服务,有关部门和农房系统技术支撑单位加强对代办人员的培训指导。


四、加强农房建设和使用规范化管理


(五)建立农房建设综合监管机制。针对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农房建设制定监管规范,根据农房自建自用为主的特点,合理确定监管颗粒度,执行监管规范情况作为认定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职尽责的重要依据;乡镇政府加强对农房建设的常态化管理特别是重要节点的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风险隐患,依职责查处农村村民建房违法违规行为或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农房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综合执法等部门建立联合抽查制度,每年抽查不少于20%的在建农房。按照规定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农房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农房建设公示信息,便于公众了解农房建设信息、举报违法违规问题。


(六)完善农房使用安全常态化管理。制定农房安全巡查与整治规范,落实落细乡镇政府对农房使用安全的常态化管理责任,提升农房安全常态化网格巡查的有效性和精准性,及时发现农房特别是用作经营、三层及以上、人员密集和改扩建等重点农房的安全隐患,督促指导所有权人、使用人履行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将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作用,调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乡村建设工匠、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建立多方参与的协同共治机制。


(七)推动农村危房分类治理。加快推进农村危房采取拆除、改建、维修加固等工程措施解危,落实《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农村危房拆除重建的保障措施,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具有保护价值的农村危房进行收购、置换、承租后统一修缮解危,依法保障拆除闲置农村危房的原房屋所有权人相关合法权益。加强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宣传和技术服务,对未改造户主动上门走访,了解改造需求和困难问题,“一户一策”提供精准服务;对已改造户主动上门回访,了解改造效果,发动农户现身说法宣传改造政策和成效。对暂时无法实施工程措施解危的农村危房,细化腾空防控、监测使用、封闭警示等长期有效管控措施,做好防汛防台等应急处置时的人员转移等工作,确保人身安全。


五、完善农房建设和使用服务体系


(八)加强农房建设管理技术人才支撑。组织发动工程建设行业企业和建筑师、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深入乡村,参与农房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辅助开展农房建设和使用安全管理,提升农房建设和管理专业水平。鼓励建筑施工企业承接农房施工业务、吸纳乡村建设工匠,因地制宜推动乡村建设工匠开办建筑施工企业、承接村镇小额工程。完善乡村建设工匠培训、认定、评价等制度,推动各地建立工匠培训基地,依法成立乡村建设工匠协会。加强乡村建设工匠职业保障,鼓励建房村民为工匠购买意外保险,工匠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住房公积金,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服务。


(九)强化数字赋能和科技应用。提升农房系统稳定性和易用性,优化建房审批服务、建设过程管理、危房改造救助等核心场景,围绕农房全生命周期拓展便民惠民服务场景,拓展应用物联网、无人机、人工智能辅助等技术手段。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放线时在农房系统中标绘空间位置,赋予房屋建筑码,将房屋建筑码应用于全生命周期场景以及与相关系统的数据共享。提高农房、宅基地管理等系统的使用率,加强与“不动产智治”系统的对接,实现审批、管理数据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充分共享,推广农村宅基地和农房首次登记在线办理,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与有关行业和领域主管部门共享农房使用安全信息,有效防范农房带险经营风险。推广适用于农房建设改造的技术、材料、工艺,鼓励应用装配化建造和装修方式,打造安全经济、绿色低碳农房。


(十)创新农房体检、保险、贷款等服务。鼓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乡村建设工匠开展定期房屋体检。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农房“保险+服务”体系,合理确定保险费用和赔付范围,保险公司提供房屋安全鉴定、定期体检、安全巡查等增值服务。鼓励银行提供优惠利率、合理期限的农房建设、经营贷款,组织基层网点人员参与农房安全知识宣传、安全巡查等服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综合执法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并与市场监管、文化旅游、人力社保、社会工作等部门加强协同,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改革举措,加强面向基层和群众的服务和宣传,确保改革落地见效、群众切实有感。


本实施意见所称农房建设,是指农村村民在其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房屋;低层农房是指三层以及三层以下且不设地下室的农房,层数按照包括架空层在内的地上总层数认定,改建、扩建农房按照改建、扩建后的总层数认定。


本实施意见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16号)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农房建设管理中适用本实施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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